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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第26,766号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文汇报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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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版:要闻

上海十部门联合发文,从九方面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

坚决遏制“高进低出”“长收短付”行为

       本报讯 (记者 史博臻)上海租赁住房市场监管升级。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等十部门昨天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整顿住房租赁市场秩序,规范住房租赁市场行为,解决住房租赁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意见》从加强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管理、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加强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加强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管理、加强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加强租赁房屋安全管理、加强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严厉打击住房租赁市场乱象和加强住房租赁管理制度保障等九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坚决遏制“高进低出”和“长收短付”行为。
      
       《意见》按照“主体合规、房源真实、交易透明”的目标,要求住房租赁企业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开业报告或备案手续,从业人员实名挂牌服务,接受社会监督;推行房源核验码制度,夯实企业、网络信息平台的信息发布主体责任,明确未取得房源核验码不得发布房源信息;优化完善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不断提升网签备案便利化程度,扩大覆盖面。
      
       此外,《意见》对住房租赁交易的服务管理、资金监管提出了规范。要求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在上海注册的商业银行中,开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由监管银行对企业租金押金的收付实施监管。
      
       严控租金贷款业务。未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原则上不得新增该项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已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于2021年一季度前向市房屋管理部门报备贷款规模压降计划,确保2022年底前贷款金额调整到占企业租金收入比例15%以下。住房租赁合同未经网签备案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个人“租金贷”业务。对于新发生的个人“租金贷”业务,金融机构经与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承租人协商一致,应当直接放款至监管账户。
      
       在租金支付周期上,《意见》规定,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周期,应当与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周期相匹配。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不得强迫或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一次性支付超过三个月的长周期租金。房屋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合同示范文本中增加特别告知内容,提示承租人一次性支付长周期租金,可能产生租金损失风险。
      
       多措并举,坚持整治“快见效”和规范“见长效”相结合,上海将严厉打击市场乱象,构建住房租赁矛盾化解的多元共治格局,完善投诉举报处置、管理与执法联动机制,查处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形成有效震慑;加强住房租赁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推动行业自律,引导市场形成“优胜劣汰”机制;发挥舆论监督引导作用,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租房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逐步培育遵法守约、诚信经营、理性租房的市场环境。
      
       同时,上海将加快推动住房租赁平台政务服务升级,构建完善“一网受理、协同办理”的住房租赁线上服务体系;不断强化住房租赁平台数据赋能和实战应用,构建完善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监测监管应用场景。同时,按照“能公开、尽公开”原则,进一步发挥好住房租赁平台的公示作用,努力营造透明、规范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