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谢笑添)上周六,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与兴奋剂有关的罪名。修正案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中国在反兴奋剂斗争中迈出意义深远的重要一步。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四条,在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而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则规定了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在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执行主任陈志宇看来,这一规定对提升反兴奋剂工作法治化水平,全面推进反兴奋剂斗争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通过刑事手段打击非法生产、交易兴奋剂和组织使用兴奋剂等严重违法行为,可以弥补现行反兴奋剂规则的局限性,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威慑力度,增强处罚效果,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兴奋剂问题,保护公众健康,同时也是国际反兴奋剂斗争的经验总结和发展趋势。”陈志宇表示,兴奋剂正式“入刑”对于完善反兴奋剂法治体系,建设反兴奋剂长效治理体系,坚决推进反兴奋剂斗争,进而做到兴奋剂问题“零出现” “零容忍”,都将发挥深远的影响。
一直以来,中国始终秉承坚决反对使用兴奋剂的立场,推动兴奋剂“入刑”工作。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0年1月1日施行,为依法打击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等犯罪行为提供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