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嘉旖)根据中央和市委要求,围绕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昨天表决通过《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蒋卓庆主持会议并讲话。
据介绍,《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0年4月10日起施行,共八章八十条,在市场环境、政务服务、公共服务、执法监管、法治保障等营商环境建设的关键性领域,创造性地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本市构建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服务体系、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编制政务服务办事指南,探索容缺受理机制、推广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建立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设立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建立重大项目联系制度和协调处理机制、行政执法实行跨部门跨领域联合综合执法等。
将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定位为本市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基本法”,体现了“强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立法价值取向,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本市综合协调、处置化解风险的工作机制,细化明确防控金融风险、保障金融稳定的主体责任,助力打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
蒋卓庆指出,本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紧密结合上海实际,对标最高标准和最高水平,凸显“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店小二”服务理念,复制推广成功经验和综合效应,对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改革举措的责任主体、工作职责、操作路径和办理时限进行了明确。
蒋卓庆指出,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等要认真组织实施,健全工作机制,出台配套措施,确保条例各项规定全面准确落地。市人大常委会要做好条例的宣传解读工作,各委员会要按照职责分工与区人大联动开展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着力推动整改,形成全市上下共同贯彻条例的良好氛围,真正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市委常委、副市长吴清列席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泽洲、沙海林、蔡威、高小玫、肖贵玉、莫负春出席会议。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刘晓云,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本才,市监察委负责人等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