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2019年03月1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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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两会特别报道

一部外商投资的“促进法”“保护法”

代表们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时提出,法律的重要意义在于实践,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本报特派记者 祝越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海代表团10日举行全体会议,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代表们认为,上海自贸试验区的生动实践,为外商投资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待进一步修改完善后,这部法律将为促进外商投资、推动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代表说,中国坚定不移实行对外开放,外商投资法有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突出积极扩大开放促进外商投资就是立法的总基调。

    浦东新区区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杭迎伟代表认为,外商投资法中的许多重要条款,是对近年来自贸区改革创新实践的固化。他表示,草案目前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这一条可以再“大胆些”:“拿掉‘准入前’三个字,让国民待遇覆盖‘准入前’‘准入后’,更能体现这部外商投资基础性法律的立法精神,有利于通过国内法的方式对外资实行公平保护。”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董事长朱建弟代表注意到外商投资法草案第二十一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他建议在“自由汇入、汇出”前加几个字——“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他说,一方面这是国际惯例,另一方面也是防止利用政策的漏洞,把资金套出境外。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刘晓云代表说,外商投资法颁布实施后,“外资三法”将废止,与之相关的大量配套性法规都将面临立、改、废,相关工作必须尽快启动。比如,外商投资法不再规定企业法的内容,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出资、合并分立、结算清算等,这就需要加强外商投资法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破产法等法律的衔接适用;对外商投资的生产和经营投资活动、股权出资、资本收益、知识产权合法权益的保护,还得加强与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反垄断法的衔接适用。

    去年,上海实际利用外资1773亿美元,占全国实际利用外资总额的12.8%。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代表提出:“怎样利用上海改革开放高地,在实践这部法律的时候做好相应规则、条例的配套?法律的重要意义在于实践,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本报北京3月10日专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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