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2018年10月1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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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海晏兆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海晏兆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达成的的债权转让安排,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将对其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海晏兆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海晏兆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特此联合公告通知与该等债权有关的各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包括但不限于清单义务人等其他相关当事人下列债权及其相关权益已转让的事实,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即向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海晏兆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海晏兆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注: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17年9月21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利息及其相关权益,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2.若借款人和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合并、分立、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破产、清算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民事责任。3.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以及其他连带清偿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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