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峰湖安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上海通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安排,宁波峰湖安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担保人享有的借款合同、抵债协议、担保合同、还款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上海通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峰湖安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特公告通知与该等债权有关的各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包括但不限于清单义务人等其他相关当事人下列债权及其相关权益已转让的事实。上海通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下列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即向上海通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业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宁波峰湖安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通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注: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16年6月30日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宁波峰湖安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利息及其相关权益,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2.若借款人和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合并、分立、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破产、清算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民事责任。3.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以及其他连带清偿责任人。公告清单(数据截至2016年6月30日)(单位:人民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