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2018年07月2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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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修订草案)》

“校企合作”提升职业教育社会地位


    ■本报记者 祝越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昨天分组审议全面修改的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修订草案)》,《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了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机制,并且新增一章“校企合作”。

    目前,上海有中等职业学校85所,每年招生约3.3万人,在校生约10万人;高等职业学校22所,本科院校设置高职学院11所,每年招生约4.5万人,在校生约14万人。然而,职业教育也面临一些问题,如:专业设置和教育质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校企合作形式单一,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意愿不强。

    为了破解当前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难题,《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校企合作的具体形式,从学校对企业的支持、共建机构、实习实践合作、产学研合作、学徒制合作、职业教育集团等方面作了规定,例如:关于学徒制合作,明确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可以设立学徒岗位,与职业学校联合招生、联合培养。

    《条例(修订草案)》还明确了相关服务和支持措施,明确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统筹建立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建立校企合作企业评价制度,对校企合作成效显著的企业依法给予表彰和资金支持。

    受诸多因素制约,特别是在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的影响下,职业教育社会地位较低的境况至今仍未有显著改善。对此,肖贵玉委员表示,社会对职业院校的认可度明显低于普通院校,即便是在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难度逐年加大、甚至出现“毕业即失业”的情况下,人们仍然不愿选择到有着更好就业前景的职业院校求学。

    实际上,职业教育社会地位较低的现象绝非我国所仅有。我国在1996年颁布实施的《职业教育法》中,对职业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界定,如:明确把职业教育界定为 “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出职业教育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

    审议中,列席的何红民代表是一线的职业技师,他认为,国家和政府对职业教育的重视和扶持应得到更为明确和更具实践指导意义的体现与保障,校企合作也是其中关键一环。“地方法修订和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完善过程中,应以更为明确的法律语言充分反映职业教育的经济功能、社会功能、文化功能以及人的发展功能,特别是明确职业教育在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产业和产品质量水平中的地位和作用”。

    朱自强、郑沈芳等委员在审议时表示,只有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再辅以具体的实施举措,才能逐渐引导民众转变忽视、轻视职业教育的陈旧观念,真正使职业教育成为民众必须接受且乐于接受的教育环节,为职业教育健康发展提供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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