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2018年07月2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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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综合

以立法推动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丁伟

    近日,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共同签署了 《关于深化长三角地区人大工作协作机制的协议》《关于深化长三角地区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工作协同的协议》,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长三角区域合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的又一重要举措。

    建立和巩固区域共同价值导向与共同行为准则

    推动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需要加强制度层面的顶层设计,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建立和巩固区域共同价值导向与共同行为准则。

    在立法引领、推动区域一体化发展方面,长三角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开拓、奋发有为,敢为天下先。2014年2月12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雾霾等大气污染治理,会议提出要在大气污染防治上下大力、出真招、见实效,努力实现重点区域空气质量逐步好转,消除人民群众“心肺之患”。鉴于大气污染的防治是一项长期的、跨区域的系统工程,以PM 2.5治理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律表明,雾霾天气的防治不能单靠一两个城市的努力来完成,单从本地污染源上控制是不够的,必须实施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合作机制,共同加强大气污染的控制。在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的大力支持下,由上海牵头,浙苏皖齐心协力,商定了区域立法协作的方式:由各地共同协商拟订立法文本的统一条款,再由各地分别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个性化条款,由各地人大分别审议通过,在本行政区域内施行。经过反复协调、沟通、论证,共同商定了示范文本,将区域合作机制、产业结构调整、秸秆禁烧、机动车污染防治、机动船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重大项目信息通报机制、联动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科研合作等内容列入区域立法协作的范围。

    区域立法协作的成果在上海首先亮相,2014年 7月 25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了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第六章为“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共9个条文,以专章的方式率先规定了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内容。2015年2月1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5年 1月 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5月27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了《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三省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均对 “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作出专章规定。长三角大气污染防治区域立法协作的成功,是我国地方立法实践的创新之举,使得区域立法协作从理论构想变为立法现实,对于长三角地区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协同效应具有积极作用。以此为契机,三省一市人大法制工作机构形成了区域立法协作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并持续推进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领域的联防联治。

    五个着力点均可在区域立法协作领域找到相应坐标系

    在全面推进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新时期,区域立法协作的任务更加艰巨、前景更加广阔。上海市委书记李强强调,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应聚焦规划对接、战略协同、专题合作、市场统一、机制完善等五个着力点。这五个着力点均可以在区域立法协作领域找到相应的坐标系。

    《关于深化长三角地区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工作协同的协议》从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实际需求出发,坚持问题导向,积极作为,主动融合,求同存异,将务实推进地方立法工作的协同,加强沟通协商,实现信息共享,整合立法资源,优化法规制度供给,共同提升区域整体法治环境作为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协同主要目标。该协议进一步完善了区域立法协作的决策机制、协调机制、执行机制,对于三省一市立法计划、规划的协调对接、具体立法协作项目的确定、法规文本的起草方式、法规案草案相互征求意见、立法课题的联合调研、立法信息的共享协作、立法经验的互学互鉴、立法队伍建设等区域立法协作的关键环节作出针对性的规定。协议主动对接《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聚焦交通互联互通、能源互济互保、产业协同创新、信息网络高速泛在、公共服务普惠便利、环境整治联防联控、市场开放有序等重点领域,确定开展立法协作的重点领域。

    值得一提的是,推进长三角区域地方立法协同,加强地方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具体立法项目协作,为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等要求,已经列入作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任务书、时间表和线路图的三年行动计划,这无疑为立法引领、推动长三角一体化更高质量、更高效益、更可持续发展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作者为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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