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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5 第26,358号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文汇报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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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版:教科卫/专题

上海出台政策“组合拳”,《发展意见》《监管办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培训机构监管将实现全覆盖

       ■本报记者 张鹏
      
       培训机构究竟由谁来监管?近日,上海出台《关于加强本市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简称《发展意见》)和《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简称《监管办法》)。这一政策“组合拳”不仅将实现各类培训机构监管全覆盖,彻底杜绝某些机构“无人管”的现象,同时也将结束此前的“多头管理”。
      
       《发展意见》和《监管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约1700家问题机构被整治
      
       2017年底,本市颁布了《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截至2019年11月,教育部及相关部委两年内密集颁布了九个治理和规范管理培训机构的文件。
      
       两年来,上海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效。据市教委透露,上海规范整治了约1700家存在问题的培训机构,陆续叫停了20余项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竞赛。目前,全市约有2000家培训机构拿到了上海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400余家培训机构拿到人社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培训机构监管明确部门职能分工
      
       上海此次发布的《发展意见》与《监管办法》强调,在原来文化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管理范围基础上,增加文化艺术辅导、体育指导、科技培训、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和早期发展指导服务等各类培训与类似服务(不含特殊培训),将各类培训纳入“大教育”培训市场的框架,推进建立健全覆盖各类培训服务的综合治理体系。这意味着,今后培训机构监管将实现全覆盖。
      
       此外,两个文件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能分工,尤其是针对不同类型的培训机构所履行的监管义务:教育部门总体牵头协调培训市场综合治理工作,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管、文化旅游、体育、科技、卫生健康等部门健全市、区、街镇联动的培训市场综合治理体系。
      
       其中,教育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和组织各部门,做好文化教育培训、文化艺术辅导、体育指导、科技培训、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和早期发展指导服务等培训活动的管理工作,并对经许可的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牵头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和组织各部门,做好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管理工作,并对经许可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牵头做好监督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实施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依法登记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牵头各部门实施营利性培训机构的依法登记和无需许可的相关营利性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多种措施保护家长“钱袋子”
      
       市教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上海从2013年起就开始探索如何保护家长的 “钱袋子”。此次上海发布的两份文件也将资金风险防范放在重要位置。
      
       上海市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林涛表示,将积极探索实施履约保证保险,探讨行业内互助保险基金的可行方案。同时按照本次意见的要求,不强制诱导学员使用消费贷款。此外,为保护学员权益,协会还将积极推进培训机构健全自身的投诉处理机制,设立行业的第三方投诉电话。
      
       下一步,上海还将出台“组合拳”推进完善培训市场规范管理。比如,将明确准入规则,细化机构设置规定、完善分类设置标准;建立健全“黑白名单”制度;优化、推行培训合同示范文本;健全培训机构预收费用管理机制;促进社会共治,鼓励培训机构、行业组织、新闻媒体、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培训市场治理工作等。